一、赛事名称
2023年上海商学院秋季学期第三届女子足球校内联赛
二、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体育健康学院
(二)承办单位:校女子足球队、女子足球社
(三)协办单位:奉浦校区各二级学院、校团委
三、组别设置及赛制设置
(一)组别设置
女子组
(二)赛制设置
采取11人制;
四、比赛时间及地点
(一) 比赛时间:2023年10-11月
(二) 比赛地点:上海商学院奉浦校区操场
五、参赛单位
上海商学院奉浦校区各二级学院
六、竞赛方法
根据队伍报名情况,进行小组单循环积分赛制,具体以竞赛委员会下发通知为准。
七、报名时间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2023年9月27日-10月13日。
(二)报名办法
1、填写《报名表》相关资料。
2、报名人数:每队最多可报名25人,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人
报名材料统一发送至竞赛委员会邮箱:1214177355@qq.com。联系人:张雪艳13565061224。
3、报名表务必将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填写清楚。正式报名后报名表不得更改,不得更换运动员。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八、资格审查
参赛资格由竞赛委员会审查确认
九、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球理事会最新制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的《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未尽事项由竞赛委员会视情况酌定。
(三) 比赛场地
各阶段比赛均须在竞赛委员会检查合格并批准的球场进行。
(四) 比赛用球:使用竞赛委员会指定比赛用球(5号球)。
(五) 比赛时间:
1、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竞赛委员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时间进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比赛日程,必须提前申报;
2、全场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 45 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 15分钟;
(六) 比赛运动员:
1、赛前联席会主教练和领队确认每队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名单;
2、每场比赛中,每队允许替换7名运动员,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替换场上,未在替补名单中的运动员不得替换上场。每场比赛换人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中场换人不计入次数。
(七)队员装备
1、各参赛队伍准备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原则上为一深一浅)和护袜,全队一致(除守门员);
2、每队比赛服必须有号码且不得重号,号码不得超过两位数,无号、重号的队员均不得上场比赛;
3、比赛队员在比赛开始后所有比赛阶段不得更改号码(以第一场比赛号码为准),否则不得上场比赛;
4、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及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5、比赛队员紧身内衣的颜色需与上衣袖子主色一致,紧身短裤与比赛短裤主色或短裤底部颜色一致(同队场上队员必须颜色统一);
6、场上队长佩戴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7、应在比赛服上印有代表学院的名称;
8、参赛运动员需穿着足球鞋(比赛鞋须是皮面死钉足球鞋)进行比赛,必须佩戴护腿板,且不得佩戴对自身或其他队员有危险性的任何装备;
9、参赛运动员不得纹身及佩戴任何饰物。
(八)替补席
1、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的替补席为主队替补席,右侧的为客队替补席;
2、比赛期间被裁判罚离替补席的运动员及官员必须离开替补席及场地周边地区,同时将自动停止参加下一场比赛,赛事纪律委员会另可根据其具体行为依据相关准则进行追加处罚。
(九)黄牌、红牌
1、运动员和球队官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两张黄牌,或一张红牌,或在两场比赛中累计两张黄牌,将自动停止下场比赛。竞赛委员会根据相关准则和违纪违规行为性质,有权对运动员进行追加处罚;
2、停赛场次以本队实际比赛场次为准,比赛未实际进行场次不计入停赛场次。
(十)比赛中断
因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经竞赛委员会通过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比赛成绩有效,竞赛委员会须尽快另选场地补足规定的比赛时间(包括罚球点球)。
(十一)计分办法
1、各组别各阶段比赛,每场比赛均须决出胜负,规定比赛时间内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 0 分;规定比赛时间内平局,不再进行加时赛,以罚球点球决出胜负,胜队得 2分、负队得 1分;
2、罚球点球决出胜负办法:均按“5+1”的办法;
3、小组赛中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4、小组赛中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红牌数量少者,名次列前;
(7)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黄牌数量少者,名次列前;
(8)如仍相等,则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十二)弃赛、罢赛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则该名运动员所属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1)未报名;
(2)处在停赛期;
(3)正在仲裁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1)并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竞赛委员会批准而未按赛程规定参加比赛或拒绝按照竞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赛事。
(2)拒绝按照当值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3)中途退出联赛。
3、弃赛和罢赛的处理:
(1)若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则判另一球队以3:0获胜,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2)若双方球队比赛皆弃权或罢赛,则双方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双方同记0分;
(3)无故弃赛的球队将取消本次杯赛参赛资格和所有成绩。
十、处罚
(一)运动队在报名及比赛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行为,将按比赛弃权论处,进行通报;
(二)一方运动队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未按正常规定比赛时间出席的,将按该队弃权论处,判该队0:3负;
(三)若一方球队中途退出比赛或被取消参赛资格,则该队与所有比赛队伍的比分均计为0:3负;
(四)尚未涉及的其它行为与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至(三)条,竞赛委员会将依据《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进行处罚。
十一、比赛监督、裁判人员
(一)比赛监督
由竞赛委员会进行评定;
(二)裁判监督、裁判员
由竞赛委员会选派,必须遵守本届比赛裁判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十二、申诉及仲裁
(一)本赛事申诉事宜采取“举证原则”,由竞赛委员会直接负责受理;
(二) 提出申诉球队应在该比赛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提交给竞赛委员会;
(三) 如果向竞赛委员会提出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不负责任的抗议,竞赛委员会将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四)当该场比赛结束2个工作日后,所有在此条款中描述的申诉都将不被受理;
(五)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竞赛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不符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队名次、成绩,由后面的队依次递升。
十三、奖励、录取名次办法
(一)各组别参赛队伍数大于等于7支,录取比赛前6名;
(二) 各组别参赛队伍数小于7支,按实际参赛队伍数减一录取名次;
(三)设立冠、亚、季军颁发奖杯和奖牌;
(四)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守门员”奖、“最佳教练员”奖、“优秀裁判员”奖;
(五) 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未及奖项按竞赛委员会规定。
本规程解释权属体育健康学院竞赛委员会